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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借款须知

 

 本须知包括支票借款和现金借款。
 1、办理支票借款的人要填写转账支票领用单,写明借款用途、借款金额,借款人、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领用;
办理现金借款的人要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,写明借款单位、借款理由、借款金额(大小写分别填写),借款人、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领用;办理住院借款须经保健科长审批签字。
 2、办理转帐或汇款业务时除填写以上几项外,还要提供收款人单位全称,银行帐号以及汇入银行名称。
 3、除出差和对个人支出等项目外均以转账支票支付,一般不办理现金借款。
 4、支票使用后5日内持有关单据到财务办理结算,无故不办理结算手续者,按使用支票金额的2‰每日收取滞纳金(支票丢失,领支票人负全部经济责任)。因出差借款者,应在返校后10天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。
 5、按照"前账不清,后账不借"的原则,借款人在原借款超期未销账时,一般不得办理新的借款手续,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原因,申请办理。
 6、为了加强现金管理,防止公款私用,对现金借款半年以上、其它借款一年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,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有权扣发当事人工资。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,经批准后可暂不扣发工资。
 7、周转金借款应在年末前归还,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。
 8、各单位应重视借款的管理,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部门切实做好借款的清理工作。

 

财务处

2006年11月8日